本文转自【人民日报客户端】;为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活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起草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近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深度合成信息内容标识管理制度,要求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对使用其服务所制作的深度合成信息内容,通过有效技术措施添加不影响用户使用的标识,依法保存日志信息,使深度合成信息内容可被自身识别、追溯。

根据征求意见稿,该规定所称深度合成技术,是指利用以深度学习、虚拟现实为代表的生成合成类算法制作文本、图像、音频、视频、虚拟场景等信息的技术征求意见稿提出,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提供以下深度合成服务的,应当使用显著方式对深度合成信息内容进行。

或者视频、虚拟场景等的合理位置或者区域进行显著标识据介绍,根据征求意见稿,除了上述规定的深度合成服务,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对其他深度合成信息内容,应当提供进行显著标识的功能,并提示使用者可以自行标识此外,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发现应该进行显著标识而未显著标识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按规定作出显著标识后,方可继续传输。